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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屏山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饶浩民与昭通市龙凤科技养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浩民,昭通市龙凤科技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屏山执字第11号申请人饶浩民。被执行人昭通市龙凤科技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容,公司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屏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屏山民初字第13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的保证金94032元。执行员  吴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