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游执查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雷益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卿丹平、四川卿圣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张学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益武,卿丹平,四川卿圣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张学高,刘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游执查字第307号申请执行人雷益武,男,生于1963年6月27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西段1号3幢1单元4楼8号。被执行人卿丹平,男,生于1965年4月19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三光街21号4楼12号。被执行人四川卿圣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址游仙区东津路50号(三江名仕会所)。被执行人张学高,男,生于1955年7月25日,汉族,住绵阳市游仙区阳光路62号2-7-12。被执行人刘西林,男,生于1963年5月7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玉泉路32号7幢1单元6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游民初字第293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卿丹平名下所有的川AA66**号房车一辆。执行员 杨 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丽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