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琼立一终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壮林因与被上诉人海南省教育厅(以下简称省教育厅)不履行处理教师申诉法定职责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壮林,海南省教育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琼立一终字第1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壮林,男,系退休教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省教育厅。法定代表人:曹献坤,厅长。委托代理人:林明居,海南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处长。委托代理人:裴勇,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壮林因与被上诉人海南省教育厅(以下简称省教育厅)不履行处理教师申诉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海中法行初字第4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9日对本案进行了听证,上诉人张壮林、被上诉人的代理人林明居和裴勇参加了听证。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的是受行政法��规范调整而形成或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告张壮林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于1988年11月9日作出的琼办发[1988]19号《关于省人代常委会、省政协非专职副主任、副主席和常务委员的生活待遇和管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向被告省教育厅提出申诉,要求省教育厅责令海南大学支付2003年10月15日至2008年3月31日其任海南省四届政协常委期间,应由海南大学支付的工资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通知》是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作出的政策性文件,其性质不属于行政法律、法规或规章,因此,依据该文件所形成或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处理的问题。故驳回原告张壮林的起诉。上诉人张壮林上诉称:原审裁定违反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被上诉人省教育厅多年来不履行处理教师申诉法定职责���一直没有解决上诉人的待遇问题。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指令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被上诉人省教育厅答辩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尽管海南大学不是答辩人的隶属单位,因而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张壮林反映的问题无权管辖,但答辩人仍然积极协调,不存在不作为的情形。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张壮林要求被上诉人解决其担任海南省政协常委期间工资待遇等问题的依据是中共海南省委的《通知》。该《通知》不属于行政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上诉人张壮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凌杰泉审 判 员 魏文豪代理审判员 余 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夏伟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