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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22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宝鸡市渭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天宝、祁宏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渭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天宝,祁宏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2236号原告宝鸡市渭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明科,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卫军,男,该联社法律顾问。被告王天宝,男。被告祁宏儒,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渭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天宝、祁宏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市渭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宝鸡市渭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市渭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宝鸡市渭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贾丽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