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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刘国征诉开封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正门村民委员会五倾四村民小组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征,开封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正门村民委员会五倾四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420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征,男,汉族,1960年4月生。被执行人开封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正门村民委员会五倾四村民小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金民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开封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正门村民委员会五倾四村民小组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开封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正门村民委员会五倾四村民小组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 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楷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