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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梅民初字第23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三明市华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三明市榕鑫商贸有限公司、李陈统、余爱萍、许榕、三明市鑫艺贸易有限公司、许龙、孙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明市华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榕鑫商贸有限公司,李陈统,余爱萍,许榕,三明市鑫艺贸易有限公司,许龙,孙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梅民初字第2332号原告三明市华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法定代表人彭根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东、张旺祥,福建律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明市榕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法定代表人李陈统,董事长。被告李陈统,男,1962年11月18日出生。被告余爱萍,女,1985年1月27日出生。被告许榕,女,1965年4月18日出生。被告三明市鑫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法定代表人许龙,经理。被告许龙,男,1967年5月24日出生。被告孙明,女,1959年12月3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明市华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明市榕鑫商贸有限公司、李陈统、余爱萍、许榕、三明市鑫艺贸易有限公司、许龙、孙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三明市华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并未规避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明市华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76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费1198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6988元,由原告三明市华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忠审 判 员  傅炳林人民陪审员  黄怡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川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