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抚民一初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抚松县兴参镇人民政府诉韩圣杰、沈晓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松县兴参镇人民政府,韩圣杰,沈晓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抚民一初字第986号原告抚松县兴参镇人民政府,地址:抚松县。法定代表人孙立新,系镇长。委托代理人袁春日,吉林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圣杰,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抚松县抽水乡政府司机,住抚松县。被告沈晓东,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抚松县兴参镇人民政府诉被告韩圣杰、沈晓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抚松县兴参镇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抚松县兴参镇人民政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抚松县兴参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40.00元,减半收取2,020.00元,退回原告2,020.00元。审判员 蔺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