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开民初字第43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李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李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4392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10号。代表人顾雪金,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杨,河南大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浩鹏,河南大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杰。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被告李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三十九元,减半收取六十九元五角,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自行负担。审 判 长  李建涛代理审判员  孔 瑛人民陪审员  魏林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红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