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亳行诉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李万荣、杨岭芳等与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荣,杨岭芳,李强,陆景侠,许朝华,丁延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亳行诉初字第00001号起诉人:李万荣,男,汉族,1964年3月11日出生。起诉人:杨岭芳,女,汉族,1957年9月7日出生。起诉人:李强,男,汉族,1966年8月15日出生。起诉人:陆景侠,女,汉族,1952年4月7日出生。起诉人:许朝华,男,汉族,1956年3月12日出生。起诉人:丁延玲,男,汉族,1951年9月7日出生。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收到起诉人李万荣、杨岭芳、李强、陆景侠、许朝华、丁延玲的起诉状,其诉称:2013年9月10日,李万荣、杨岭芳、李强在诉撤销“蒙政秘(2013)1号蒙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南新区西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一案开庭过程中,蒙城县人民政府向法庭出示“亳政秘(2008)92号《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蒙城县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的批复》”,此时陆景侠、许朝华、丁延玲正在庭下旁听。总之,直至2013年9月10日,本案起诉人才知道上述批复,且起诉人依法拥有的房屋或宅基地、耕地位于涉案具体行政行为范围之内。起诉人认为,上述批复程序不当,实体违法。现请求确认上述批复违法,请求予以撤销。经审查,本院认为:亳政秘(2008)92号《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蒙城县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的批复》属于对本案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该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起诉人的起诉依法不应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李万荣、杨岭芳、李强、陆景侠、许朝华、丁延玲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冯 华审判员 怀 峰审判员 顾玉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卞广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