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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济阳民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周学付 朱开俊 朱开祥与济南奥利亚涂装设备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无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学付,朱开俊,朱开祥,XX,济南奥利亚涂装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阳民保字第173号申请人周学付,男,1962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申请人朱开俊,男,1963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申请人朱开祥,男,1963年7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被申请人XX,男,1965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被申请人济南奥利亚涂装设备有限公司,驻山东省济南市。申请人周学付、朱开俊、朱开祥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XX驾驶的济南奥利亚涂装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鲁A321**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1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学付、朱开俊、朱开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XX驾驶的济南奥利亚涂装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鲁A321**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乔红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仲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