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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丹执即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郭朝泰与王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朝泰,王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丹执即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郭朝泰。被执行人王静。郭朝泰申请执行王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丹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4)丹民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静已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丹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丹民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判员  王志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喻江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