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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峄执字2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李明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华,张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峄执字284号申请执行人:李明华,女,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国,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明华与被执行人张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12年5月23日(2012)峄民初字第53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租赁申请人的装载机(整机编号:612600110577A)。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王伟于2013年7月9日对执行标的物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3年10月12日作出(2013)峄执异字第284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案外人王伟的执行异议,(2013)峄执异字第284号执行裁定书已生效。依照《最高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国租赁申请人李明华的装载机(整机编号:612600110577A)的查封。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 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晓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