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初字第11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无锡市华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谈毅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华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谈毅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民初字第1140号原告无锡市华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某某花园60号。法定代表人林启军,无锡市华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汉川(受无锡市华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男,1983年9月1日生,汉族。被告谈毅峰。委托代理人杨月琛(受谈毅峰的特别授权委托),女,1972年11月20日生,汉族。原告无锡市华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驰物业公司)与被告谈毅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驰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汉川,被告谈毅峰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月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驰物业公司诉称,其为无锡市某某花园居民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谈毅峰系该小区业主,但自2009年4月起即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现要求谈毅峰支付2009年4月起至2012年12月止期间的物业服务费8236元。被告谈毅峰辩称,其确自2009年4月起拒付物业服务费,但拒付原因系由于华驰物业公司管理不善致使小区的环境和安全状况均无法达到业主要求。华驰物业公司在承继了无锡威孚物业有限公司收取物业服务费的权利之后,并没有解决无锡威孚物业有限公司管理期间存在的赔偿争议,故不同意华驰物业公司的诉请。经审理查明,无锡市某某花园居民小区现由华驰物业公司予以物业管理服务。2006年4月,谈毅峰办理了该小区68号402室(面积140.8平方米)住宅房的入住手续。2009年4月,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无锡威孚物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小区物业服务合同,2011年4月,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华驰物业公司签订了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均约定小区的高层式、小高层式住宅房物业费用为每月每平方米1.3元。因谈毅峰要求物业公司解决其车辆受损的赔偿事宜未果,即自2009年4月起未交纳物业服务费。另查明,无锡威孚物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将其可收取的物业服务费权利转让于华驰物业公司。上述事实,有业主(住户)登记表、物业服务合同、债权转让协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谈毅峰作为该小区的业主,在接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时,应当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至于谈毅峰要求物业公司解决其交涉事宜的意见,则可依法另行主张,不能作为拒付物业服务费的抗辩意见。需要指出,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时,除了应当尽职尽责履行职责外,以人为本、业主利益优先的服务理念,充分有效的、合理妥善的服务方式也必不可少。由于物业服务对象除了对单个业主负责外,还涉及对整个小区、全体业主的全部物业服务内容负责。因而业主以物业公司某部分服务内容未能尽责为由而拒交物业费用的行为,既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也不利于业主所期待的更好物业服务的目的实现。鉴此,本院对华驰物业公司的本案诉请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谈毅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市华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09年4月起至2012年12月止期间的物业服务费823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谈毅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阳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