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营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营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司忠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营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司忠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营民初字第61号原告:营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黄海涛,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宏民,营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伏分社主任。被告:司忠秋。本院在审理原告营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司忠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营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2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营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营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营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何礼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俐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