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陕赔民申字第016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白刚与高瑞离婚财产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白刚,高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陕赔民申字第016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白刚,男,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白光明,男,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系白刚之父。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瑞,女,198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白刚因与被申请人高瑞离婚财产一案,不服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延中民终字第00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白刚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白刚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刚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向阳代理审判员 谭显斌代理审判员 张明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