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涉执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张建红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红,刘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涉执字第325号申请执行人张建红,农民。被执行人刘志刚,农民。本院在执行张建红与刘志刚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我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2)涉民初字第18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保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毅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