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杨执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9-08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甲,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杨执字第00132号申请执行人马某甲,男,1977年1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杨陵区杨陵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法定代理人马某乙,男,1937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杨陵区杨陵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系马某甲之父。被执行人蒋某某,女,1978年8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杨陵区大寨镇蒋家寨村东三街10号本院在执行马某甲申请执行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请求被执行人给付补偿款1000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杨执字第某某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代理审判员 张雯雯代理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育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