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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民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王玉霞与蒋刚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玉霞,蒋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保字第00020号申请人王玉霞,女,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蒋刚,男,198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王玉霞与被申请人蒋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蒋刚所有的马自达牌小轿车予以保全,保全价值7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或者变卖财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蒋刚所有的马自达牌小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耀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安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