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华执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袁玉蓉与王宏婚姻家庭、继承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xx,王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成华执字第1131号申请执行人袁xx。被执行人王x。申请执行人袁xx与被执行人王x继承纠纷一案,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5日作出的(2011)成华民初字第6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x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袁xx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找到被执行人有住房一套。位于成华区文德路211号2栋3单元1楼101号,该房现已查封,但因系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无法处置。除此未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1)成华民初字第6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丽审判员 刘玉明审判员 范忠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倪海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