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执字第0053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榆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某某煤电化有限责任公司质量监督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某某煤电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榆执字第00538-4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被执行人某某煤电化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榆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强制执行其对某某煤电化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的(榆市)质监罚字(2012)113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某某煤电化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了准予执行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缴纳罚款120000元,加处罚款12000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3500元,共计243500元。被执行人某某煤电化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8月25日收到该通知书后,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此,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某某煤电化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账户存款24350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榆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的(榆市)质监罚字(2012)113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建军审判员 钟改琴审判员 杨耀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