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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经开民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傅洪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傅洪许,傅丽花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经开民初字第296号原告: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冬桔。委托代理人:唐锋、王磊。被告:傅洪许。委托代理人:邹毅强、朱挺。第三人:傅丽花。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傅洪许、第三人傅丽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傅洪许、第三人傅丽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805元,减半收取5902.50元,由原告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其余5902.50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申 宁人民陪审员  林祥宽人民陪审员  闫效先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