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宋清莲、赵继中与李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清莲,赵继中,李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4号原告宋清莲原告赵继中被告李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清莲、赵继中诉被告李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李波驾驶的鲁***轿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李波驾驶的鲁***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郝有杰代理审判员 张孝福代理审判员 赵中亭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侯广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