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上民初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周广军与何二中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广军,何二中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上民初字第855号原告周广军,男,1966年1月3日生,汉族。被告何二中,男,1954年2月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安延伟,郑州市上街区工业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周广军诉被告何二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广军诉称,被告于2012年4月1日到郑州长城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三车间从事包装、搬运工作。原、被告之间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经郑州市上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错误。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本院认为,公民个人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主体。原告为郑州市上街区振兴劳务队的负责人,郑州市上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郑上劳仲裁字(2013)第01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被告的用人单位为郑州市上街区振兴劳务队,原告据此仲裁裁决书主张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其诉讼主体不适格,无权以个人名义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广军的起诉。诉讼费十元,由原告周广军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禹红岩审 判 员 江发兵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袁银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