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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21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临安市天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阮丽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安市天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阮丽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2178号原告:临安市天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向明。委托代理人:蔡跃忠。被告:阮丽丽。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安市天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阮丽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安市天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安市天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祝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楼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