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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中执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北京世纪承东咨询有限公司与张家界晟昊置业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世纪承东咨询有限公司,张家界晟昊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张中执保字第1号申请人北京世纪承东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6号海玉商贸大楼六层6135室。法定代表人尤承东,总经理。被申请人张家界晟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月亮弯花园B2-6。申请人北京世纪承东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家界晟昊置业有限公司债务纠纷申请仲裁一案,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在此期间,北京世纪承东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张家界晟昊置业有限公司的部分房产予以查封,并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张家界晟昊置业有限公司有开发的张家界国际旅游商业城(位于永定区官黎坪办事处龙门社区),并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本院认为,北京世纪承东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张家界晟昊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部分房产(张家界国际旅游商业城D2一层109、110、119、120、128、129、130和D2二层201、202、212、215、216、217、218、219、220、221)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恩赐审判员  肖昌全审判员  吴远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广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