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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安执字第017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赵园与陕西彩桥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赵园;陕西彩桥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安执字第01722号申请执行人赵园被执行人陕西彩桥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郭杜南街75号。法定代表人梁清益,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赵园与陕西彩桥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愿给赵园补办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但补办手续有一定的时间过程,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也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2013)长执字第0172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民利审判员  魏 华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闫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