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安执字第017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赵园与陕西彩桥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赵园;陕西彩桥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安执字第01722号申请执行人赵园被执行人陕西彩桥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郭杜南街75号。法定代表人梁清益,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赵园与陕西彩桥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愿给赵园补办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但补办手续有一定的时间过程,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也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2013)长执字第0172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民利审判员 魏 华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闫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