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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济中区民初字第24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张绪东与刘晓凤、孙昌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绪东,刘晓凤,孙昌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济中区民初字第2484号原告张绪东,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鹿海涛(一般代理),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晓凤,女,1960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孙昌龙,男,1961年4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张绪东与被告刘晓凤、孙昌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威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绪东委托代理人鹿海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晓凤、孙昌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绪东诉称,2012年2月16日,被告刘晓凤借原告款26万元,借款期限1年。到期后,未能偿还借款。两被告系夫妻,应共同偿还所欠债务。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偿付欠款26万元。2、两被告支付利息(从2013年2月17日至实际还款之日)。被告刘晓凤、孙昌龙未作答辩。原告为了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借条一张及银行转帐明细。证明两被告借款事实。由于被告刘晓凤、孙昌龙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当庭质证、认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有较强的关联性和客观性,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本院查明,2012年元月至2月期间,被告刘晓凤向原告借款多次,至2012年2月16日,被告刘晓凤给原告出具了借款26万元的借据。约定借期一年,到期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刘晓凤未能偿还。另查,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刘晓凤借原告张绪东款26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刘晓凤偿还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张绪东主张借款到期后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由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两笔借款均系夫妻存续期间所欠,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孙昌龙对借款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晓凤、孙昌龙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张绪东款26万元。二、被告刘晓凤、孙昌龙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张绪东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3年2月27日计至实际还款之日)。如被告刘晓凤、孙昌龙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被告刘晓凤、孙昌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