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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茅商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与徐州利国铁矿集团公司、徐州利国医院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徐州利国铁矿集团公司,徐州利国医院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茅商初字第9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负责人李明星,该行行长。被告徐州利国铁矿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大勇,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徐州利国医院。法定代表人张贯林,该医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诉被告徐州利国铁矿集团公司、徐州利国医院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会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