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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邹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徐康、张峰与张峰、李丛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康,张峰,李丛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邹民初字第7-1号原告徐康,农民。被告张峰,农民。被告李丛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康诉被告张峰、李丛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张峰、李丛丛276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告价值相应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张峰、李丛丛276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告价值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 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