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邹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徐康、张峰与张峰、李丛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康,张峰,李丛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邹民初字第7-1号原告徐康,农民。被告张峰,农民。被告李丛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康诉被告张峰、李丛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张峰、李丛丛276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告价值相应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张峰、李丛丛276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告价值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 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