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光刑初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沈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光刑初字第68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3年9月21日被羁押,2013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013)3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被告人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9日中午,被告人沈某在光明新区公明街道中国电信营业厅附近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一包“冰毒”(未缴获)给苏某。2013年9月20日中午,被告人沈某在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北极光溜冰场附近,再次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一包“冰毒”(未缴获)给苏某。2013年9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沈某来到光明新区公明街道中国电信营业厅后面,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给苏某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当场从被告人沈某处缴获毒资人民币200元及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从苏某处缴获涉案毒品两包(经鉴定,一包重0.98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一包重0.08克含有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被告人沈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苏某、朱某的证言、涉案毒品、毒资、作案工具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提取笔录、通话记录、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疑似毒品收条、情况说明、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获取不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多次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1日起至2016年9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缴获的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0.98克、含有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的毒品0.08克、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涂 丹人民陪审员 陈 凤 娣人民陪审员 王 天 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治 燕书 记 员 于佳(兼)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