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二中减刑执字第017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董明永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明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二中减刑执字第01764号罪犯董明永,男,汉族,出生于1964年3月18日,湖北省利川市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该犯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2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8月21日刑满释放。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30日作出(2011)万刑初字第6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明永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3年12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董明永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董明永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二次,表现较好。上述事实,有罪犯董明永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董明永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累犯,在对其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明永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 川审 判 员 张世伟代理审判员 李遇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杜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