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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化法执字第1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2013)茂化法执字第199号之一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庆宏,蔡英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茂化法执字第1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庆宏,男。被执行人蔡英仕,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茂化法民二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蔡英仕于2013年10月5日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蔡英仕的银行存款贰万壹千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鸿杰审判员  李土权审判员  陈承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庞香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