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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涪民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彭晓丽、候治君诉刘映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晓丽,候治君,刘映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民保字第18号原告:彭晓丽,女,汉族,生于1978年12月26日,住绵阳市涪城区。原告:候治君,男,汉族,生于1963年2月9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刘映德,男,汉族,生于1962年5月20日,住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晓丽、候治君诉被告刘映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以34万元为限查封被告位于涪城区某小区幢××栋×单元×楼×号的住房,并提供了担保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刘映德位于绵阳市涪城区某路某小区××-×-4-2-4建筑面积65.70平方米住房(绵房权证市房监字第××××号)。二、查封原告提供的位于绵阳市涪城区某路×号临河(栋)×单元×层×号90.08平方米住房(绵房权证监证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昌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 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