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定行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罗振春诉张家界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振春,张家界市房地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张定行初字第8号原告罗振春,男,1941年5月29日出生,土家族。委托代理人许子斌,张家界市永定区大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家界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紫舞路499号。法定代表人李步群,局长。原告罗振春诉被告张家界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管理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振春以其拟进行房屋赠与公证,无需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振春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振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振春负担。审 判 长 邓 平人民陪审员 吴启彬人民陪审员 全玉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驳回起诉:(三)管辖异议;(四)终结诉讼;(五)中止诉讼;(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八)财产保全;(九)先予执行;(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