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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邢民一终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曲文国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公司、刘沛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公司,曲文国,刘沛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邢民一终字第4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大城县新城区东盛大街,机构代码80950488-7。负责人张书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祁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曲文国。委托代理人李庆春、彭英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沛振,农民,身份证号在码:132829198001061539。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曲文国、刘沛振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威县人民法院(2013)威民一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公司又以与曲文国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公司撤回上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公司与曲文国按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其他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5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庆安审判员  董建一审判员  解宝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世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