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红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陈海军合同诈骗、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红刑初字第195号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海军,男,197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新乡市心心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经理,户籍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建北三路2号楼1单元12号,现住新乡市牧野区建北三路2号楼1单元12号。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2年11月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2012年11月1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逮捕。先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刑诉(2013)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海军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13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尚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海军到庭参加诉讼。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8月18日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本案的审理期限从2013年9月18日重新计算。现已审理终结。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合同诈骗罪1、2012年7月13日,被告人陈海军在新乡市和平路新乡市中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该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用豫A910VZ号灰色福特福克斯轿车一辆,合同到期后拒不归还,并在该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车以50000元抵押给杨金波。经鉴定,该车价值91818元2、2012年9月11日,被告人陈海军委托陈超在新乡市和平路新乡市中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用银色豫GZW016号本田飞度轿车一辆,合同到期后拒不归还,并在该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车以50000元抵押给杨金波。经鉴定,该车价值62350元。3、2012年10月28日,被告人陈海军在新乡市北干道和平路交叉口东北角河南四方商贸公司,通过程小宾与新乡市中立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用黑色豫A0044C号别克轿车一辆,合同到期后拒不归还,并在该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车以20000元抵押给王力勇。经鉴定,该车价值55033元。4、2012年7月20日,被告人陈海军在新乡市红旗区牧野大道166号天安名邸金基汽车租赁公司新乡分公司,与该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用黑色豫AB970D号雪弗兰科鲁兹轿车一辆,合同到期后拒不归还,并在该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车以50000元抵押给朱命萌。经鉴定,该车价值100195元。5、2012年9月12日,被告人陈海军在新乡市红旗区牧野大道166号天安名邸金基汽车租赁公司新乡分公司,与该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用豫A2739Z号黑色别克凯越轿车一辆,合同到期后拒不归还,并在该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车以30000元抵押给王立勇。经鉴定,该车价值90915元。6、2012年10月22日,被告人陈海军在新乡市牧野区大朱庄村,以租用的名义将被害人何华波的灰色豫GV7907号东风小康面包车骗走,后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车以15000元抵押给王立勇。经鉴定,该车价值29370元。上述车辆均追回,均已发还被害单位及被害人。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主要有被告人陈海军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单位及被害人的陈述;证人陈超、程小宾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海军的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现场图、租赁合同等相关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二)诈骗罪1、2012年2月29日,被告人陈海军在新乡市平原路四中门口,以为被害人吕欣办理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手续为名,骗取被害人吕欣现金22000元。案发后,陈海军退出全部赃款,已发还被害人。2、2012年10月19日,被告人陈海军在新乡市卫滨区游家坟货场路18号6号楼楼下,以借用的名义将被害人李岩白色豫GLH796捷达轿车骗走,后拒不归还。经鉴定,该车价值7000元。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主要有被告人陈海军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吕欣、李岩的陈述;证人陈雷、石红梅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海军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现场图等相关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要求以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陈海军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海军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有异议,辩解自己不是拒不归还租赁的车辆,自己一直缴纳租金。自己也不是以诈骗为目的。但又当庭认罪,请求对其从宽处理。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一)合同诈骗罪(总价值429681元)1、2012年7月3日,被告人陈海军在新乡市和平路新乡市中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该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用豫A910VZ号灰色福特福克斯轿车一辆,合同到期后拒不归还,并在该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车以50000元抵押给杨金波。经鉴定,该车价值91818元2、2012年9月11日,被告人陈海军委托陈超在新乡市和平路新乡市中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用银色豫GZW016本田飞度轿车一辆,合同到期后拒不归还,并在该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车以50000元抵押给杨金波。经鉴定,该车价值62350元。3、2012年10月28日,被告人陈海军通过程小宾在新乡市北干道和平路交叉口东北角河南四方商贸公司,以其妻子李咏梅的名义与新乡市中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用黑色豫A0044C号别克轿车一辆,合同到期后拒不归还,并在该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车以20000元抵押给王力勇。经鉴定,该车价值55033元。4、2012年7月20日,被告人陈海军在新乡市红旗区牧野大道166号天安名邸河南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与该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用黑色豫AB970D号雪弗兰科鲁兹轿车一辆,合同到期后拒不归还,并在该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车以50000元抵押给朱命萌。经鉴定,该车价值100195元。5、2012年9月12日,被告人陈海军让李咏梅作担保,委托陈超在新乡市红旗区牧野大道166号天安名邸河南金基汽车租赁公司新乡分公司,与该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用豫A2739Z号黑色别克凯越轿车一辆,合同到期后拒不归还,并在该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车以30000元抵押给王力勇(音王利勇)。经鉴定,该车价值90915元。6、2012年10月10日,被告人陈海军在新乡市牧野区大朱庄村,以租用的名义将被害人何华波的灰色豫GV7907号东风小康面包车骗走,后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车以15000元抵押给王力勇。经鉴定,该车价值29370元。上述车辆均追回,均已发还被害单位及被害人。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被告人陈海军的照片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陈海军的个人基本情况。2、书证电话查询记录及违法犯罪查询记录表证实被告人陈海军无违法犯罪记录情况。3、书证现场图证实被告人陈海军实施合同诈骗的案发现场位置情况。4、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陈海军因涉嫌合同诈骗接到杨金波的电话后到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和娄营召等人协商时,公安民警对其进行调查询问的事实。5、新乡市中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中立汽车租赁合同证实2012年7月3日,被告人陈海军与新乡市中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从2012年7月3日租用豫A910VZ号福特福克斯轿车,每天200元。2012年9月11日,被告人陈海军委托陈超与新乡市中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从2012年9月11日至2012年9月14日租用豫GZW016号本田飞度轿车一辆,每天180元。2012年10月28日,被告人陈海军以其妻子李咏梅的名义与新乡市中立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用黑色豫A0044C号别克轿车一辆,租车时间为2012年10月28日至2012年11月4日,每天160元。6、书证收据证实被告人陈海军从2012年7月3日至11月2日向新乡市中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缴纳福特福克斯轿车的租金情况。7、书证车辆驾驶证、军官证、汽车租赁合同及购车发票等相关手续证实2012年7月20日,被告人陈海军以虚假的军官证、驾驶证与河南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用黑色豫AB970D号雪弗兰科鲁兹轿车一辆,租用时间为2012年7月20日至2012年7月26日。2012年9月12日,被告人陈海军让李咏梅作担保,委托陈超与河南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用豫A2739Z号黑色别克凯越轿车一辆,租用时间为2012年9月12日至2012年9月22日。8、书证机动车销售发票、注册信息、手机通话记录及短信内容等相关材料证实豫GV7907号东风小康面包车购买情况和车辆信息情况以及陈海军将该车从何华波处租走后,何华波与陈海军打电话,并通过发送短信和陈海军联系的事实。9、书证借条证实被告人陈海军以租车名义将被害人何华波的面包车骗走抵押给他人后,经多次催要于2012年10月22日,被告人陈海军向何华波出具一份借面包车一辆的借条。10、书证借条四张证实2012年9月12日,被告人陈海军用从新乡市中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的豫GZW016号本田飞度轿车作抵押,向杨金波借款50000元,用期十天,到其不还利息加倍,如一个月内不能还款,杨金波有权处理抵押车辆。2012年9月15日,被告人陈海军用从新乡市中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的豫A910VZ号灰色福特福克斯轿车作抵押,向杨金波借款50000元。2012年11月5日,被告人陈海军用新乡市中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的豫A0044C号别克轿车作抵押向王力勇借款20000元。2012年10月10日,被告人陈海军用从被害人何华波处租用的豫GV7907号面包车作抵押向王力勇借款15000元。11、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2012年11月5日、11月16日,从杨金波处分别追回豫A910VZ号福特福克斯轿车和豫GZW016本田飞度轿车,并分别发还被害人娄营召的事实。12、新乡市价格认证中心(2012)39号、(2013)5号、1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豫A910VZ号福特福克斯轿车价值91818元、豫GZW016号本田飞度轿车价值62350元、豫A0044C号别克轿车价值55033元、豫AB970D号雪佛兰科鲁兹轿车价值100195元、豫A2739Z号别克凯越轿车价值90915元、豫GV7907号东风面包车价值29370元。13、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和辨认说明证实被告人陈海军通过照片辨认出王力勇(音王立勇)、朱命萌(赵新)的事实。14、证人程小宾的证言证实2012年10月28日,陈海军打电话说在网上搜索到其新乡市华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租车信息,想租他们公司一辆车到郑州办事。他让陈海军到北干道与和平路交叉口东北角河南四方商贸公司见面,并让陈海军提供身份证和驾驶证原件,陈海军给他拿出军人驾驶证,并说自己的身份证去银行办贷款了,就提供他妻子李咏梅的身份证原件。因当时其公司没有车,他就给新乡市中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的朋友娄营召打电话,问有车没有,娄营召说还有一辆黑色别克凯越轿车,他就让娄营召拿着新乡市中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租赁合同把车给他送过来。后他让陈海军交了5000元租车押金,在娄营召提供的租赁合同上签了陈海军妻子李咏梅的名字,让陈海军把车开走了。11月4日,他催陈海军还车时,陈海军说再用几天,他让陈海军把租车费续上。后来联系不上陈海军,直到前几天才听娄营召说陈海军因租车诈骗被公安机关获。他通过车上的GPS定位系统,发现该车在环宇立交桥西南方向一个家属院的车库里,应该是陈海军把车抵押给了别人。15、证人朱命会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5日,他开着从杨金波处借来的灰色豫A910VZ号福特福克斯轿车在新乡县服务中心洗车时,有两个年轻人说车是他们公司的,前一段被一个姓陈的人租走了,后把他带到新乡市中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事实。16、证人杨金波的证言证实2012年9月15日,杨金泉带着三个人到他的住处,说一起来的陈海军想用一辆灰色豫A910VZ福特福克斯轿车作抵押,借他7万元钱。他看了看陈海军提供的证件,发现行车证和身份证上的名字不一样,陈海军说是买朋友的车,还没有过户。他害怕车来路不正,就到公安机关落实情况,发现该车信息一切正常,后就借给了陈海军5万元,使用期限10天,扣除利息后给了陈海军47500元。陈海军说到期还不了钱,就将车给他,然后给他打了一个借条,并在借条上加盖了新乡市心心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的印章。2012年11月5日,朱命会将该车借走去办事,下午16时左右打电话车被车主扣了,车主已报案,并让他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的事实。17、证人杨金泉的证言证实2012年9月份,杜爱民找到他说有个人做生意,想用车作抵押借钱。他知道杨金波有钱,就给杨金波打电话,并带杜爱民、陈海军及另外一个女的找到杨金波,杨金波看行车证上的名字不是陈海军,陈海军说是他朋友出国后留下的车。杨金波害怕车来路不正,就到派出所让查询,发现该车没什么问题,杨金波就借给陈海军5万元,用期10天,利息2500元,陈海军打了一张5万元的借条,并说到期不还钱,车归杨金波所有,自己配合办理过户手续。18、证人杜学民的证言证实2012年9月中旬的一天,史艳娜找到他说陈海军急用钱,想用朋友给他的车作抵押借7万元,他找到朋友杨金泉,杨金泉说自己没有钱,杨金泉就给杨金波联系,他们一起去找杨金波,杨金波怕是黑车不放心,就和陈海军一起到公安机关查询,发现不是被盗抢的车。后杨金波就借给陈海军5万元,陈海军说只借10天,如果一个月不还,该辆车归杨金波所有,陈海军配合杨金波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并且打了借条。一个月后,陈海军没有还钱,他和史艳娜去找陈海军,陈海军一直推脱说没有钱,让缓几天。19、证人史艳娜的证言证实2012年夏天,她上网聊天时认识网友陈海军,2012年9月10日左右,陈海军打电话说自己的公司有困难,想用一辆轿车作抵押,借她的钱。因自己没有钱,她就找到母亲的同事杜学民,让杜学民帮忙,杜学民最后找到了杨金波,杨金波同意借给陈海军5万元。9月13日上午,她和陈海军、杜学民找到杨金波,杨金波与陈海军到当地派出所查询灰色豫A910VZ号福特福克斯轿车的信息,确认该车无问题,杨金波从银行取出现金后交给了陈海军,陈海军将车留下后,他们就走了。20、证人陈超的证言证实四、五年前,他在新乡市心心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给陈海军当过服务员。2012年9月份的一天,陈海军打电话说自己和中立租车公司的老板有点过节,让他帮忙到和平路南段的中立租车公司租辆车,同时给了他租车押金5000元和三天的租车费用600元。后他就到中立租车公司租了一辆银灰色豫G2W016号本田飞度轿车,交给了陈海军。第二天,陈海军又找到他说去山西的人多,一辆车坐不下,让他再帮忙到新飞大道人民路交叉口金基汽车租赁公司租辆车。后陈海军的妻子李咏梅作担保人,他就在租车合同上签了字。几天后,租车公司打电话让还车,他就给陈海军打电话联系,陈海军说过了10月1日再还。后金基汽车租赁公司的人打电话说陈海军在他们公司还租了一辆科鲁兹轿车,一直没还,他帮陈海军租赁的别克凯越轿车被他们公司强行收回了。21、证人王力勇的证言证实2012年9月份左右,陈海军说做生意着急用钱,以合伙做生意的朋友的豫A2739Z号轿车作抵押,向他借款3万元。他将该车停放在新乡市牛村市场门口路边一直没有开,后来车不见了。他给陈海军打电话,陈海军说是他朋友的老婆看到车停在路边,用另外一把钥匙把车开走了。他向陈海军要钱,陈海军最后把钱还给了他。2012年10月份左右,陈海军用豫GV7907号面包车作抵押向他借款15000元,说是用两天,并打了借条。后陈海军一直不还钱,他给陈海军打电话,陈海军一直推脱不还。11月份,有个人给他打电话说豫GV7907号面包车是他们的,被陈海军骗走了。后来他一直找不到陈海军,就让车主给了他15000元,他将车直接归还给了车主,并将借条给了车主,让车主向陈海军要钱。2012年11月5日,陈海军以豫A0044C号轿车作抵押向他借款2万元,他把车放在利民公司楼下后不知道被谁开走了。他当时不知道陈海军是从哪弄来的这三辆车,后来才知道车是陈海军从租赁公司租赁来的。22、证人朱命萌的证言证实2012年10月份左右,陈海军说着急用钱,用一辆黑色豫AB970D号雪弗兰科鲁兹轿车作抵押向他借款5万元,并给他打了一张欠条,说是用一个星期。一个星期后,陈海军一直没有还给他钱,他找不到陈海军,就和车主联系,才知道车是陈海军从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来的。后来听说陈海军被公安机关抓获,就一直向陈海军的哥哥要钱,2012年11月份左右,陈海军的哥哥给他打了张欠条,他将车给了陈海军的哥哥,陈海军的哥哥直接让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人把车开走了。23、证人朱永峰的证言证实他是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的员工,陈海军先后从其公司租赁豫AB970D号雪弗兰科鲁兹和豫A2739Z号别克凯越轿车两辆。后来陈海军将豫AB970D号轿车抵押给赵新(朱命萌),他们公司一直找陈海军要车,陈海军一直不给。陈海军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他们就找陈海军的哥哥,后陈海军的哥哥把钱还给赵新,将豫AB970D号雪弗兰科鲁兹轿车开回来归还给了他们。豫A2739Z号别克凯越轿车被陈海军抵押后,他们向总公司汇报,总公司的人通过车上的GPS找到车辆,直接把车开走了。24、证人陈空军的证言证实他是陈海军的哥哥,陈海军没有当过兵,他知道陈海军开办了新乡市心心办公设备有限公司。陈海军租用过别人的车后,出租方找不到陈海军,就给他打电话,他才知道陈海军从新乡市中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了三辆轿车,从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租赁了两辆车,租用个人的面包车一辆。新乡市中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和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说陈海军租赁的车一直没有还,找他要钱,他帮陈海军还了4000元左右的租赁费,还给姓赵的2万元钱,让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将陈海军租赁的一辆黑色雪弗兰科鲁兹轿车开走了。25、证人李咏梅的证言证实她是陈海军的妻子。陈海军租用别人的车辆,一共租几辆不清楚,其中有一辆车是她作担保。当时陈海军说想租赁一辆车去外地办事,找不到自己的身份证,陈海军就带着她和陈超到一个租赁公司,让她作担保,以陈超的名义租了一辆深颜色的轿车。26、被害人娄营召(新乡市中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代理人)的陈述证实2012年7月3日,他在新乡市中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值班时,陈海军到其公司租赁一辆豫A910VZ号福特福克斯轿车,并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每天租赁费200元,押金5000元,期限为10天左右,因当时使用的时间不确定,就没有在合同上注明还车时间。办好手续后,陈海军将车开走了。2012年9月初,陈海军打电话说业务量大,一辆车不够用,还想再租一辆车,他说一个人只能租一辆车。过了十多天,陈超到其公司租了一辆豫GZW016号银色本田飞度汽车,说只用三天,每天180元。陈超当时交了5000押金和450元的租金,到期后,他给陈超打电话,陈超说再用一个礼拜。一个礼拜后陈超没有还车,他给陈超打电话让还车,后来陈海军说豫GZW016号银色本田飞度汽车自己在用着,一礼拜左右,两辆车他一起归还。但后来陈海军一直推脱不还车。10月份后,陈海军的电话一直是停机状态。2012年11月5日,其公司员工在他们公司的后边看到他们公司的豫A910VZ号福特福克斯轿车,他们找到开车人,才知道陈海军将这辆车抵押给了别人,后就报警了。有一次,程小宾到公司说一个朋友想租赁一辆车,他问程小宾手续全不全,程小宾说手续齐全,他就给了程小宾一份租赁合同,并将豫A0044C号别克轿车给了程小宾。到期后程小宾一直没还车,并说是陈海军租用了豫A0044C号别克轿车,后他们在新乡市黄冈附近找到这辆车,当时车牌照被人卸掉了,他们公司的人就用另外一把钥匙将车开回公司的事实。27、被害人王同庆(河南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代理人)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实2012年7月20日,他在河南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值班时,陈海军到其公司,并提供身份证、部队车辆驾驶证和一个军官证,与其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租赁一辆黑色豫AB970D号雪弗兰科鲁兹轿车,约定押金4000元,每天租金230元,使用期6天。到期后,陈海军没有归还该车,他和陈海军联系,陈海军说再使用一段时间,后陈海军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不归还该车,并断断续续将租金交到2012年11月9日,也一直不归还车辆。后来他们公司的人知道该车被陈海军抵押了给赵新。2012年8、9月份的一天,陈海军和其妻子李咏梅及陈超到其公司说想再租赁一辆车,其公司规定一个人只能租赁一辆车,陈海军就让陈超租用一辆豫A2739Z号别克凯越轿车,其公司让找担保人,陈海军就让其妻子李咏梅担保。到期后该车没有归还,其公司就让陈海军续交租金。9月份,公司的人发现别克车上的GPS被拆掉了,就通过GPS在新乡市牛村街上找到该车,并将该车直接开回公司。后来他们通过朋友得知陈海军提供的部队证件都是假的。被害人何华波的陈述证实2011年12月25日,他用妻子童玲的身份证以30000元购买了一辆豫GV7907号东风小康面包车,后经朋友介绍于2012年9月30日在新乡百姓网上发布了租车信息。10月10日晚20时许,一名自称陈海军的男子打电话并找到他,说自己是陆航团的副参谋长,转业了,想租他的车回老家,并给他看了身份证和军官证,当时约定租金每天120元,他看过证件后就相信了陈海军,并让陈海军将车开走了。过了两天,他给陈海军打电话没打通,后来打通后,陈海军说这辆车再用一个月。10月22日,他给陈海军联系,陈海军让他到平原路四中旁边心心办公设备公司去拿钱。他找到陈海军后,陈海军给他打了张借条,并加盖新乡市心心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的章。后他打听到自己的车被陈海军以15000元钱抵押给了王力勇。他给王力勇打电话,王力勇让他把钱还了,可以将车开走。没有办法,他就给了王力勇15000元,将车要了回来。29、被告人陈海军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2年夏天,他拿着自己的身份证、驾驶证和5000元现金到和平路南段新乡县行政服务中心南隔壁中立租车公司租了一辆灰色豫A910VZ号福特福克斯轿车,并签订了租车协议。9月15日左右,他因急用钱,就把这辆车以5万元抵押给了杨金波。2012年9月11日,他委托陈超在中立租车公司租了一辆银色豫GZW016号本田飞度轿车,后以5万元又抵押给杨金波。2012年10月份,他用妻子李咏梅的身份证复印件和部队驾驶证,交了5000元押金,又租了一辆黑色豫G0044C号别克凯越轿车,后把该车抵押给王力勇,向王力勇借款2万元。后他又将从金基汽车租赁公司租赁的一辆雪弗兰科鲁兹和一辆别克轿车分别以5万元、3万元的价格抵押给了赵新(朱命萌)、王力勇,2012年10月10日,他将从何华波处租借的一辆面包车以15000万元抵押给了王力勇。以上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二)诈骗罪(总价值29000元)1、2012年2月29日,被告人陈海军在新乡市平原路四中门口,以为被害人吕欣办理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手续为名,骗取被害人吕欣现金22000元。案发后,陈海军退出全部赃款,已发还被害人。2、2012年10月19日,被告人陈海军在新乡市卫滨区游家坟货场路18号6号楼楼下,以借用的名义将被害人李岩白色豫GLH796号捷达轿车骗走,后拒不归还。经鉴定,该车价值7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现场图证实被告人陈海军实施诈骗的案发现场位置情况。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陈海军因涉嫌诈骗于2012年9月5日被电话传唤到案的事实。3、书证中国工商银行现金支票证实2012年5月3日,被告人陈海军为吕欣出具的票号为03442027、面额为人民币22000元的工商银行现金支票。4、书证收条及身份证复印件证实2012年2月29日,陈海军以为被害人吕欣办理社保欠费为由收到吕欣现金22000元,日期为10天,到期办不成由陈海军全额退还。5、书证新乡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证明证实经查,吕欣已在河南省伯马股份有限公司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于2004年1月至2012年6月欠费,养老保险费共计14890.84元。6、书证新乡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的证明证实吕欣在河南省伯马股份有限公司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截止2012年5月底,基本医疗保险从2009年8月至2010年6月共欠费827.20元。7、书证新乡市心心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的中国工商银行帐户明细证实从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8月29日,被告人陈海军的新乡市心心办公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取款情况。8、书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2012年9月5日,被告人陈海军退出赃款22000元,并发还被害人吕欣的事实。9、新乡市价格认证中心(2013)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豫GLH796号捷达轿车价值7000元。10、证人陈雷的证言证实吕欣是其同学的爱人,2012年3月份,吕欣想办理社保手续,因之前他见别人找过陈海军办理社保手续,就介绍吕欣和陈海军认识,吕欣就交给陈海军22000元,陈海军打了收条,并说22000元能办好,10天内办成。但后来没办成,陈海军也一直推脱不退钱。2012年4月30日,陈海军给他一份现金支票,让他和吕欣过了5月1日再去取款。5月1日后,他们到银行查询,发现该支票帐户没有钱,后就报案的事实。11、证人石红梅的证言证实陈海军和其丈夫曾太平是朋友关系,曾太平不是社保医保的工作人员,曾太平是否有能力办理医保社保手续自己不知道。她母亲生病需要办理医保手续时,曾太平也没有办成。她没有听曾太平说过帮陈海军办理医保手续的事情。12、证人李军雷的证言证实他在新乡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工作,他和曾太平是朋友关系,曾太平没有找他帮别人办理过社保、医保手续。他见过陈海军,知道陈海军和曾太平认识,陈海军没有找他办过医保、社保手续。曾太平也没有委托他帮吕欣办理社保、医保手续。13、被害人吕欣的陈述证实2012年2月29日,她通过同学陈雷介绍认识了陈海军,陈海军自称认识新乡市社保局的领导,能帮她办理相关的社保手续。当天她就将办理手续的22000元现金交给陈海军,陈海军给她打了收条,当时陈雷也在场。陈海军说10天内办好此事,办不好全额退款。过了10天事没有办成,陈海军承认他办不成,说会退给她钱,但总以工作忙、外地出差推脱不和她见面。5月3日,陈海军通过陈雷给她一张面额为22000元的工商银行现金支票,她去银行查询后发现该帐户没钱,是空头支票。就马上联系陈海军,陈海军不是关机就是不接电话,去陈海军的公司找也不见人,她就报案的事实。14、被害人李岩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实2012年10月19日,陈海军找到他说想用他的豫GLH796号白色捷达轿车去洛阳几天,将他的车开走了。10月22日中午,陈海军给他打电话说再用几天。但后来他去找陈海军时发现陈海军的店门已经关了,他也联系不到陈海军,自己就报警的事实。15、被告人陈海军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2年初的一天,他的校友陈雷说吕欣想以个人的名义到社保局办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因个人不能办理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就介绍他和吕欣见面,让他帮忙办理。后他就找到自己的朋友曾太平帮忙,曾太平帮他算了一下,知道吕欣办理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需要缴纳27000元左右的费用。他在平原路四中旁边收到吕欣22000元现金,并给吕欣打了收条。15天后,曾太平因为工作原因没有办成。吕欣让他退钱,他给了吕欣一张22000元现金支票,让吕欣过了五一假期到银行取钱。5月4日,吕欣找到他说帐户里根本就没有钱,他让吕欣再等等。后来,吕欣就报了案。有一次,他以做生意用车为由,将朋友李岩的白色捷达轿车借走,后以1万元抵押给梁宾喜,没有将车归还给李岩。以上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海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陈海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海军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海军一人犯数罪,应适用数罪并罚。鉴于赃物已追回,对被告人陈海军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辩解自己不是以诈骗为目的理由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海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陈海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2年11月6日起至2018年11月5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张东峰审判员 张巧荣审判员 张敬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