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献民初字第13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李凤艳与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艳,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献民初字第1313号原告李凤艳,住河北省献县,系献县鑫岩建材租赁站业主。委托代理人史秀荣,该租赁站职员。被告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法定代表人匡全明,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学锋,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凤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492元,减半收取11246元,由原告承担11246元,退还原告11246元。审判员 尹洪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