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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民初字第32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魏仁香与年啸坤、张二丽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仁香,年啸坤,张二丽,姚祖法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民初字第3280号原告:魏仁香。委托代理人:吴峰根。被告:年啸坤。被告:张二丽。被告:姚祖法。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仁香与被告年啸坤、张二丽、姚祖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仁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魏仁香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仁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56元(免交),减半收取478元,由原告魏仁香负担。审判员  朱章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洪露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