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民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范某某非法侵入住宅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民刑初字第189号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某某,男,1956年8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花梅、被告人范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17日晚,被告人范某某酒后携带匕首和老鼠药在未经本村村民赵某某的同意下,闯入赵某某家中并对赵某某进行威胁,赵某某夫妇要求被告人范某某退出而范某某拒不退出,赵某某报警后直到公安民警到达后才将其带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人范某某甲、王某某、齐某某、高某某、范某某乙的证言、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范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经社会调查符合适用非监禁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怀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利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