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定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吴芝兰诉市房管局行政不作为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芝兰,张家界市房地产管理局,张家界新大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张定行初字第2号原告吴芝兰,女,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桂林,湖南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家界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张家界市紫舞路499号。法定代表人李步群,局长。第三人张家界新大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大庸府城地下车库。法定代表人伍跃时,经理。原告吴芝兰诉被告张家界市房地产管理局及第三人张家界新大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芝兰于2013年12月16日以原、被告及第三人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家界市房地产管理局及第三人张家界新大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吴芝兰要求撤回诉讼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芝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芝兰负担。审 判 长 孙志鹏人民陪审员 漆艳平人民陪审员 曹素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