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三中法刑执字第47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3-12-31
案件名称
廖宇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2013)渝三中法刑执字第4719号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三中法刑执字第4719号罪犯廖宇,男,1990年7月11日出生于重庆市高新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该犯曾因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故因抢劫罪经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4日作出(2011)中区刑初字第0102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与前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3年12月10日以罪犯廖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廖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共获监狱记功一次,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8年5月23日起至2013年1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南洪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