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菏行终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刘春玉与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补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春玉,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菏行终字第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春玉。委托代理人刘勇,系原告次子。委托代理人李其凯,北京市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菏泽市东方红西街999号。法定代表人张福龙,区长。委托代理人赵永丽。委托代理人李玉林。上诉人刘春玉因诉被上诉人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定陶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的(2013)定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18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定陶县人民法院(2013)定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二、发回定陶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张天正代理审判员 庞 宠代理审判员 陈希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继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