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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讷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王伟志与程桂荣、王成、王武、王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志,程桂荣,王成,王武,王山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讷民初字第37号原告王伟志,男。被告程桂荣。被告王成,男。被告王武,男。被告王山,男。原告王伟志因与被告程桂荣、王成、王武、王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丽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