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1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张承洪与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承洪,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154号原告张承洪,男,汉族。被告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登记号:360691440601310131。法定代表人王跃建。委托代理人高劲松、陈嘉敏,均系广东文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承洪诉被告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3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原告张承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承洪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因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承洪负担。受理费原告已全额预交,原告多交部分,待本裁定生效后,经原告张承洪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李舒啸人民陪审员  梁钰萍人民陪审员  潘萧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汪凯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