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肇怀法执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与林军玲、文荣良、文荣涛、林江玲、林欣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3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林军玲,文荣良,文荣涛,林江玲,林欣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肇怀法执字第4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负责人:徐辉。委托代理人:叶志斌,男,1963年1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梁向,男,1963年1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林军玲,男,1974年6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文荣良,男,1990年3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文荣涛,男,1962年6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林江玲,男,1977年2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林欣玲,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与林军玲、文荣良、文荣涛、林江玲、林欣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肇怀法冷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林军玲、文荣良、文荣涛、林江玲、林欣玲应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时间内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连带清偿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3965.93元(利息计至2013年6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至清偿日止)。由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林军玲、文荣良、文荣涛、林江玲、林欣玲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土地、房屋、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进行查询,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林军玲、文荣良、文荣涛、林江玲、林欣玲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土地、房屋、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进行查询,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肇怀法执字第452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莫能文审判员 苏罗群审判员 伍国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荣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