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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滦执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徐双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双琳,滦县宏利达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滦执字第247号申请执行人:徐双琳,男,1969年5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滦县宏利达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徐双琳与被执行人滦县宏利达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滦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2)滦民初字第280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滦县宏利达建材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徐双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21日立案执行。该案总标的6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申请人已将案件款收悉,本案现已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滦民初字第280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崔学军执行员  张金萍执行员  马友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岳亚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