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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太民初字第07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太仓市强鑫纸业有限公司与太仓市璜泾镇人民政府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市强鑫纸业有限公司,太仓市璜泾镇人民政府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初字第0732号原告太仓市强鑫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卫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永兴,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仓市璜泾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徐洪明,镇长。委托代理人王祖元,太仓市璜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振宇,太仓市璜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太仓市强鑫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太仓市璜泾镇人民政府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仓市强鑫纸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市强鑫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鉴定费45000元,合计45040元,由原告太仓市强鑫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曹柏鹏人民陪审员  周跃良人民陪审员  史慧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