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执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宜宾市永胜塑料有限公司与四川省长宁县万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市永胜塑料有限公司,四川省长宁县万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48-1号申请执行人宜宾市永胜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象鼻镇方水井六组法定代表人文世金,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省长宁县万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宁县龙头镇法定代表人马正强,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长民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宾市永胜塑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长宁县万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已作出裁定,受理债权人长宁县财政局、长宁县电力公司对四川省长宁县万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宜宾市永胜塑料有限公司可依法申报债权。宜宾市永胜塑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8212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长民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良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