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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要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要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90号原告要某某。被告杨某某。原告要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要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忠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思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