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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桃民三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衡水佳兴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宜春市弘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佳兴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宜春市弘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民三初字第55号原告:衡水佳兴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董事长。被告:宜春市弘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佳兴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诉被告宜春市弘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宜春市弘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宜春市弘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舒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艳美 微信公众号“”